法制網北京11月21日訊 記者 周芬棉 在此前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證監會今日發佈並自今日施行《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和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
  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人曾僅限於證券公司,但在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佈後,資產證券業務管理人範圍由證券公司擴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此資產證券化新規將《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更名為目前名稱。
  據介紹,新規及配套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證券法、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上位法,統一以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取消事前行政審批,實行基金業協會事後備案和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將租賃債權納入基礎資產範圍;強化重點環節監管,對信息披露及盡職調查提出明確要求,強化對基礎資產的真實性要求。
  明確要求,為資產證券化業務出具專業意見的服務機構如審計、評估機構等應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將新三板納入資產支持證券交易場所。
  據悉,在新規及配套規則發佈實施後,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等將及時制定、出台相關自律管理規則。  (原標題:資產證券化新規及配套規則發佈 取消事前審批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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